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我省通报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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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2021年/10月/21日/第007版公告我省通报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大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利剑高悬、警钟长鸣,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如: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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