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纪委监委王多: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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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7日/第008版研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的关系江西省纪委监委王多监察法基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将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刑法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规制的刑事政策,将国家工作人员聚焦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确定职务犯罪具体罪名的依据。因此,监察法和刑法规制对象不同,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内涵不完全相同。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范畴。监察法第一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而这六类人实际又分为两大类:一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日常工作内容就是行使公权力,因为具有稳定的公职人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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