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朱庆刚:压紧党委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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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2月/25日/第008版调研压紧党委落实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朱庆刚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是促进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落实的重要抓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两个责任”协同推进的有效举措。日前,湖北省咸宁市纪委监委对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了调研。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思想认识方面。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存在思想认识不清晰、不坚定的问题。一是不想用。有的党委(党组)存在老好人思想,爱惜羽毛、护犊子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是不显功又得罪人的事,推动落实的主观意愿不强。二是不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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