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龙:综合施策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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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020年/6月/16日/第003版实务综合施策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比”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龙“案-件比”影响着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笔者调研发现,降低经济类犯罪案件“案-件比”在当前社会情势下更须检察人员主动应对,综合施策。经济类犯罪“案-件比”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案件专业性强,办案人员相关知识了解不够。经济类案件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这类案件专业性强,要求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而一些检察人员这方面知识恰恰比较薄弱,办案中对证据的把握不够精准,审查案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二是提前介入可能不及时。经济类案件相对重大、复杂,检察机关需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情,而在部分案件中,由于与侦查机关事先沟通不畅,未能有效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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